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捐赠人汇报及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日期:2020-12-10 17:52:57

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捐赠人汇报

及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完善中心捐赠人服务工作,提高中心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内设机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捐赠人汇报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大额捐赠人汇报

第三条 中心按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对向中心进行大额捐赠的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汇报相关工作,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开募捐情况;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中心每年为大额捐赠单位制作专刊,用于汇报当年慈展会在展示、会议、资源对接、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中心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中心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中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中心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中心如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中心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中心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中心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中心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 中心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 中心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 中心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 中心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 中心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 中心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官网;

(二)慈展会发展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中心有关宣传刊物;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五章 捐赠人汇报及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捐赠人汇报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中心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申报和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保证在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一致性。以下部门除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职责外,还应各自承担以下职责:

1)合作发展部负责中心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账户管理、信息填报、发布和更新,确保账户安全,同时负责中心公开募捐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及监管。

2)信息传播部负责在本中心官网、双微(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3)综合事务部负责中心涉财务相关信息的审核,负责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并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同意并执行,修订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