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
诚信激励和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中心廉洁、高效、规范运作,维护社会公信力,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理事、监事、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以及与中心建立长期服务关系的核心志愿者。所有适用对象(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均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一切业务活动中保持真实、透明、守信。当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主动申报并回避。珍惜并高效使用每一笔慈善资源和财产,杜绝奢侈浪费。建立健全举报和监督机制,鼓励内部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组织影响力,为本人、家庭成员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私分、挪用、骗取慈善财产(包括资金和物资)。不得违规进行关联交易,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得隐瞒、截留、迟延公开应公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所有募捐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捐赠款项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严禁任何形式的坐收坐支。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夸大受益对象等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报销必须真实合规,票据齐全,事由清晰,严禁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组织资产仅限于公务用途,严禁私用。固定资产需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基于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价格公允等市场因素选择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不得收受回扣、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尊重捐赠方意愿,及时反馈善款使用情况。不得向捐赠方提出与捐赠无关的个人要求。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节俭务实,不得讲排场、比阔气,不得提供超出规定的高消费接待。
第三章 管理措施与风险防控
第九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或秘书处集体讨论决定,并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杜绝个人专断。
第十条 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收支审批和资金拨付流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完整地公开募捐情况、项目进展、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承担廉洁建设的最终责任,负责审议重大违规事件的处理。监事会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对理事和管理人员履职的廉洁性进行监督。
综合事务部负责日常监督、受理举报、组织调查等。
第十三条 设立廉洁从业专用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实行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严重违规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